史玉文 协同共建和谐劳动关系,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年4月颁布施行后,在社会各界引发热烈反响,广大职工群众、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会与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已经和正在形成共识共为,“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已发生的劳动纠纷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同时还应坚持问题导向,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等加以深入分析,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这既有利于自身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更有利于全社会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从而共同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扎实推进建立中国特色的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案件基本特点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一定社会的劳动关系,是由所在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保持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但是,某些局部矛盾和问题也较突出,由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就是其一个具体表现。劳动者和企业等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产生的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就是劳动争议案件。它属于新类型的民事案件。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妥善地审理了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化解了一大批劳资矛盾纠纷,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综合归纳这些年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案件总量膨胀化。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急速攀升,较前一年上升93.93%,此后每年受理量均在30万件左右。尽管在不同年份、不同地方存在起落回升的波动,但案件的总量处于高位运行,已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
2. 案发行业集中化。劳动争议案件70%发生在从事加工生产、建筑、矿业、一般流通和社会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同时,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已成为劳动争议的频发地带。尤其是近年来蓬勃兴起的小微企业,一旦经营状况不佳,容易发生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
3. 案件类型多样化。过去,劳动争议案件以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案件为主,种类较单一。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几乎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其中,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和确认劳动关系等纠纷居高,占到案件总数的76.6%。劳动报酬类问题是最核心的问题。
4. 诉讼主体群体化。到法院起诉的劳动者,往往并非像过去的单独个体,而常常人数众多或者是某一群体利益的代表。他们利益的相关性和诉求的共同性,使得劳动者“抱团”诉讼,以期引起社会关注或给法院施加压力,实现其诉求。而且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又带有示范效应,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5. 利益诉求多元化。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基本上都不是单一的,往往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劳动报酬追索、经济补偿金及赔偿等多项主张,且计算精细,要求赔付数额较大。劳动者胜诉率远高于用人单位。这也使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的调撤率。
6. 法律关系复杂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诸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等一系列规定,适用起来难度较大,而且案件时间跨度大,劳动者收集保存证据意识差,用人单位又规避法律,使调查取证难度增大。法院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利益平衡常常面临两难境地。
7. 诚信危机普遍化。因片面追求自身利益而不讲信用的很明显,尤其是一些企业等用人单位利用自身掌控全部管理性因素的优势和在劳动关系中起主导作用,在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也有不少当事人滥用诉权,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起诉,导致恶意诉讼频现。 二、问题原因分析 发现劳动关系不和谐问题,目的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先找到找准其原因。探究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的原因,完全可以说是多方面的,而且这些原因又是同时并存、叠加交织、共同作用的。
1. 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数量众多的企业虽然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用工形式不同,但追求的都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利益实现的最大化。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形成矛盾。在当前国内经济转型紧迫和全球经济不稳定加剧的交互作用下,市场竞争更激烈,企业谋生存、求发展压力增大,因此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的创造剩余价值,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或少配备必要的劳动保障设施等,以获取丰厚利润。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利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是他们的生存利益,加之其法治观念、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要求增加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愿望更加强烈,权利诉求和利益诉求同时出现。所以在企业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便会主张经济补偿和赔偿等,如得不到满足,最终会诉到法院。
2. 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不懂法和不守法。这些年来,通过普法和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广大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也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少企业尚不懂法,随意作为。梳理已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难发现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二是一些企业和劳动者懂法却不守法,故意规避。如企业将劳动者“打包转让”,统一划给其他公司,或者通过劳务派遣转移用工,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报酬等含糊其辞,以此故意回避企业应尽的义务。又如一些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获取双倍经济赔偿的目的;甚至有的擅自离职、违约“跳槽”,带走客户或技术等商业秘密,给原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3. 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和不作为。作为主管劳动关系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管理失之松软,劳动行政执法力量相对不足,手段未用足用好,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先行化解矛盾的工作不力。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也不够。工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指导不力,帮助不到位。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不健全,效能发挥不力。法院和劳动仲裁在一些事实和法律适用上还存在一些认识偏差,尚未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尺。
4. 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与发展市场经济新出现的矛盾相互交织,个别权利争议大量存在与集体利益争议逐渐增多同时并存,劳动关系问题与其他经济社会问题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不仅使劳动争议案件激增,而且使劳动关系矛盾的处理难度增大。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较大的工伤纠纷。由于建筑领域转包、分包现象普遍,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分包人在承揽工程后,往往忽视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保障,致使工伤事故常有发生,加之分包人一般不给工人缴纳保险费,安全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相互推诿,导致受害者的伤亡待遇迟迟得不到解决,从而涌入诉讼渠道。
与此同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收费、诉讼只收10元、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不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一些人利用法律空子和劳动合同条款中的漏洞,不当地引导甚至鼓动劳动者进行诉讼等,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三、应对思路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劳动争议案件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循《意见》顶层设计,结合实际精准操作,务求责任落地生根,既发挥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为内因的决定性作用,也发挥社会各方为外因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形成内因外因一体合力预防、综合治理、持续发力、共同推进的格局,奋力推动劳动关系迈上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台阶。据此,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 统一思想认识,树立劳企两利理念。认识统一才能凝聚同频共振的力量。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意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着重从四个方面统一对劳企两利的认识。一要明确我国的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性质,劳企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利益差别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发展中的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正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二要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就业和发展机会,企业要做好做大做优同样离不开职工的投入和支持。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奉献企业,双方是利益、事业和命运的共同体,共谋发展、共创效益、共享利益,同舟共济。三要明确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法规已比较完善,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只要劳企双方共同尊法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就能避免许多矛盾和冲突,劳动关系就规范有序、合理公正。四要明确劳企长期共存,其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综合治理、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从而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自觉性。
2. 落实主体责任,劳企携手共建和谐。劳企双方是劳动争议发生的源头,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决定性作用的内因。只要其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就能搞好源头预防。首先要增信释疑。劳企双方通过各自的言行将信任传递给对方,获得对方的信任,为一体共建奠定坚实基础。千万别疑神疑鬼,戒备设防。其次要信守合约。劳企双方要认真履行所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尤其是企业要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为职工履约提供信用保障。双方都要做到行使权利不任性、履行义务不打折。再次要遵章守纪。劳动者要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制定并严格执行,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企业要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完善规章制度。职工要服从管理,做好本职工作。企业要寓管理于服务、在服务中管理。第四要化解纷争。劳企双方对不可避免发生的劳动争议,要主动沟通协商,依法及时化解,消除误解、增进理解。特别是企业经营者要放下身段,平等协商处理纷争,实现互利双赢。
3. 拓宽调解渠道,着力调解保障和谐。目前,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定渠道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大力拓宽调解渠道,通过调解化解劳资矛盾,是劳动关系和谐的有效保障,也是预防、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举措。一要建组织、配人员。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在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同时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劳动争议调解室。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委员会。精心为上述组织选配公道正派、有法律知识、善于调解、群众威信高的人员。三方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为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提供组织保证。二要明职责、定制度。依法规定各类组织的工作职责,如工会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既为职工说话办事,也引导职工维护社会稳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合会是企业合法权益的代表组织,既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企业经营者促进企业发展,也要积极参与调处劳动纠纷。三方委员会主要是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各类组织都要建立适合所在企业特点、开展调解等工作的制度,使之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三要搞培训、提能力。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对上述各类组织的人员分别进行培训,使之尽快进入角色,胜任工作。尤其是调解人员要掌握调解的规律、特点、方式方法等,提高调解本领。四要解纷争、显作用。面对纠纷,要厘清情由、分清是非,善于讲法讲情讲理。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及时参与调解,共同化解,使之握手言和。努力做到小纠纷不出企业、一般纠纷不出工会和企业联合会。
4. 加强统筹协调,同心共建合力推进。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劳动争议案件,扎实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劳企协同、综合治理的工作体制。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和社会力量统一起来齐抓共建。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职责。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落实综合治理任务。尤其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监察执法和争议调处等工作。工会要将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具体化,自觉参与沟通协商协调,主动配合促进合作共建共赢,团结和凝聚职工建功立业。工商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要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5. 营造良好环境,维护稳定保障发展。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劳动争议案件,扎实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一要强化对职工的教育引导。教育职工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引导其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二要强化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引导。通过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承担起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拓展职工的发展渠道和空间,让职工有更多的获得感。积极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座谈会、总经理信箱等,把劳企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要强化法治保障。按照急用先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配套法规,加快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企业工资等方面的制度。政法部门要坚决依法及时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专题讲座、以案讲法、巡回审判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劳动关系依法治理。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调解的法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把调解贯穿办案的全过程,增强法官的社会责任。要与劳动仲裁部门建立例会制度,定期互通情况、共享资源、交流办案经验,共同提高调处劳动纠纷的能力。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健全合力共建机制,帮助企业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四要强化和谐文化建设。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作者系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