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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分析与思考


2015-06-08 04:32:56    来源:  

李子荣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各种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社会各个阶层各类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问题。如何妥善化解这些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业已成为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成为政法综治部门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2014年,省、市在总结多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省、市精神,城区区委政法委对全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以期在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置在初始阶段。

  一、城区当前突出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

  受人口密集、单位众多、城市化进程加快、群众维权意识增强等多种因素影响,城区的矛盾纠纷总量相对全市其它县(市)较大。其中,2012年1663起,2013年1180起,2014年1273起。在这大量的矛盾纠纷中,除去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相处等类型外,更加集中的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企业改制类。城区过去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社办、村办企业,大多规模小、效益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这些企业有的按政策进行了改制,有的因经营不景气而倒闭。由此也产生了大量涉及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龄买断等问题的矛盾纠纷,有些因为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而演变为群体上访事件。

  2. 劳资纠纷类。由于当前正值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时期,在建工程数量多,施工方资质良莠不齐,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过年过节期间,这类矛盾纠纷容易集中爆发,社会影响较大。2014年,受房地产市场疲软影响,反映建筑领域工程款拖欠和工资拖欠的问题较以往更加突出。

  3. 拆迁改造类。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和市、区重点项目建设的推进,城区相当多的村(社区)或者主动或者被动的开始进行拆迁改造。而在征地、拆迁、改造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征地手续不齐全、违规拆迁用地、补偿安置不合理、征地款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而引发群众不满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

  4. 干群关系类。一些村(社区)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群众看不到希望,意见很大;一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引发群众不满;一些村(社区)换届后遗留问题较多,没有及时妥善解决,拖来拖去,激化了矛盾。

  5. 涉法涉诉类。城区政法各单位每年受理的案件总量占到全市的三分之一以上,由此产生的涉法涉诉案件数量也相对较多。一些群众因为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不认同和对信访工作的错误认识,不走司法途径,使得本应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变成信访案件,不仅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

  二、城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现状

  城区作为全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维稳的责任和义务使得我们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始终不敢懈怠,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到各镇(办)各部门到各基层村(社区)都始终高度重视,区里成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及办公室,建立了定期排查、定期通报、协调会议、挂牌督办、领导包案等多项工作制度,对全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牵头抓总和协调指导;对涉及利益面广、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面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尽可能地实现和谐拆迁、平稳拆迁。各镇(办)依托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以司法所为调解主体,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联合调处。各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相继成立了劳资纠纷、医疗纠纷、校园纠纷等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覆盖面逐年扩大;政法各单位积极参与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推动以非诉讼形式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室、调解超市、老乡调解队、金牌调解员等举措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近年来,全区每年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都保持在90%左右,有效促进了民心安定、社会稳定。

  尽管如此,由于矛盾总量较大,仍有一部分矛盾纠纷没有得到有效化解,特别是一些疑难复杂性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还很低。究其原因:

  1. 调解机制不完善。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城区还存在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滞后、调解网络不健全、调解员队伍的能力素质和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跟不上现实需求等等问题;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社会调解基本还属空白;特别是一些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问题因为机制运转不顺畅,牵头单位不明确,协作配合不到位,处理难度更大。

  2. 问题解决不彻底。由于有些矛盾纠纷一时难以调处,就采取了“冷处理”,“能拖则拖”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小矛盾拖成大隐患,形成不稳定因素。有些在化解过程中,采取权宜之计,解决不彻底,矛盾极易反弹。有些跟踪、回访工作不到位,也极易引发矛盾回潮。目前,城区上访事项中一次性办结率总体偏低,每年上访量的50-60%是重复访。

  3. 法治观念不深入。一方面,有些群众信访不信法、唯官唯上,在遇到问题时,不是按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不相信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正确判决,而是为引起党委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联合上访形式,甚至采取过激行为,以求按照个人意愿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以往我们在处理信访案件时,有时会采取一些行政干预、物质安抚等手段,使得信访人产生了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越闹越解决”的心理,重复上访、缠访闹访。

  三、对于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对策建议

  化解矛盾纠纷是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只有坚持法治思维、问题导向,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只有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具体工作中,重点是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1. 关口前移抓预防。针对当前矛盾纠纷多为利益问题所引发的实际,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关口前移、科学预防,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刚性门槛”,把重大决策的过程作为倾听民意、改善民生、化解民忧的过程,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民心基础。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民主议事、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等自治委员会,提高村(社区)居民在解决村(社区)事务中的主体地位,约束规范干部行为,切实解决村(社区)事务管理中“责任不清、主体不明、落实难度大、监督不到位”等实际难题,让集体“家底”清、干部“箱底”亮、群众“心底”明。

  2. 立足基层抓排查。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爆发的过程,如果我们能够及早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社会的稳定。而基层各类矛盾纠纷隐患又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单单只靠镇(办)、村(社区)两级干部或者几个部门是不能及时有效地捕捉到种种问题的萌芽。我们必须广泛发动群众,让那些群众信得过、有一定办事能力的群众担任信息员,让他们分布在镇(办)、村(社区)以及各行各业、各级各部门中,开展摸排预警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全区621名网格长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努力实现社会信息的全方位收集和各类问题纠纷的随时受理。

  3. 对接联动抓化解。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精神,我们已经对全区的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以区、镇(办)、村(社区)大调解中心为平台,我们不仅要在健全调解组织、壮大调解队伍、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能力上下功夫,还要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社会调解的协调联动上下功夫,保证各类调解在各自独立发挥作用的基础上,实现对接联动、优势互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实现一般矛盾就地调处、专业矛盾分流调处、疑难矛盾联合调处。

  4. 提升素养抓宣教。从根本上解决好社会稳定问题,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非常关键。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深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尤其要注重普及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以此来达到两个目的,一个是使广大基层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增强学习、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而减少由于素质低、工作失误引起的纠纷;另一个是使广大公民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少不顾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片面要求维护自身权益引起的纠纷。

(作者系中共城区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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