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
首页>>
相关链接
|
|
党代表
|
|
2016-11-04 11:07:25 来源: |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代表一般应由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党代表权利与职责主要包含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在开会期间党代表可联名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在闭会期间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采用书面方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会、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定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应邀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发表意见;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等。
|
|
|
|
政策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