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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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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 10:47:04 来源: |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两者相结合的一种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无产阶级政党时期,提出民主制和集中制思想,为无产阶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形成和确立奠定了基础。中国共产党从1927年6月10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开始,一直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写入党章。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使民主集中制得到丰富和发展。
民主集中制内涵十分丰富。从党的组织原则的范畴来说,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的。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方面,集中是以民主为基础的集中。党内的集中统一是建立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是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真正实现集中。另一方面,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只有在集中指导下,才有正确的方向。只有实行正确的集中,才能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党的民主集中制主要包括六项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上述原则,是正确处理党内各方面关系的准则。其中第一条原则的“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准则,它的基本精神贯穿于其他五项基本原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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