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加快建立统一的要素市场,助力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落户政策
第二条 晋城市行政区域之外愿意到晋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落户的中国公民,持本人户口簿可在城镇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条 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跨县(市、区)迁户时,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第四条 鼓励农业人口到城市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五条 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到我市农村创办企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经村委会同意,可将户口迁入。
第三章 落户措施
第六条 落户人有合法稳定住房的,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登记;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可登记在单位集体户;无合法稳定住房、无合法稳定职业的,凭居住证登记到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村)集体户。
第七条 各社区(村)委员会和企业,应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全面建立社区(村)及单位集体户,配备专管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第八条 户口跨省迁移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授权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开具准迁证,当场办结;户口省内迁移的,可在迁入地派出所网上办理,当场办结。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市创业就业并落户的,其配偶子女可随其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配偶及子女无工作单位,可在企业安排就业;原在事业单位工作或是公务员的,可履行调动手续;随迁学龄子女可在市区自主选择学校就读。
第十条 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经公开程序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并落户的,在三年内,可按适当标准提高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分别按每月3000元、1000元享受额外的生活补贴。未就业的上述人员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市落户的,可优先推荐在我市企业就业;已经在外地就业的,按照原就业单位性质予以安排;自主创业的,享受支持青年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创业就业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并与我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五年内,在我市首次购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
第十二条 全日制博士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市落户且在我市无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人才公寓;租房居住的,房租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硕士及本科人员,由所在企业三年内分别每月补助2000元、1000元房租;专科生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加大教育资源供给,保障随迁学龄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第十四条 将所有落户人员纳入乡镇(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
第十五条 做好落户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落户城镇且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的农村迁移人员,按照城乡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覆盖范围。
第十六条 将所有落户人员纳入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基本住房需求。
第十七条 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保障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