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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创新信用监管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2020-03-20 04:53:00    来源:《晋城工作》  

◎ 赵子千

 

  2019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筑牢基础、多点发力,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激发市场活力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一是在全省率先全面推开信用承诺制度。2019年7月初,印发了《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把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将信用承诺制度嵌入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办事流程,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目前,我市已经起草完成《关于建立科技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拟定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省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科学技术奖提名、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及专家评审、省级科普基地推荐申报、各类人才专项推荐、农村技术承包计划项目、“三区”人才计划项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11个事项落地信用承诺制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也结合有关要求,正针对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制定操作性更强的具体规章。

  二是扎实推进平台建设做好基础支撑。2019年是晋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实施之年,2019年6月份“信用中国(山西晋城)”网站已上线试运,根据工作需要又调整设立了“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企业亮信”等一级栏目。编制完成“晋城市信用信息目录”,加快平台数据归集整合,已先期入库数据约450万条,其中自然人数据75万条,企业法人数据375万条,同时积极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政务云平台沟通对接,切实加强数据共享交换,为公共信用评价推进打好基础。另外,对已行文的51个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进行措施拆解嵌入市信用信息平台,初步实现联合奖惩自动发起机制,努力提高联合奖惩的覆盖度、便利度、响应度。

  三是认真落实信用修复工作部署。从2019年7月1日起,国家、省、市三级信用协同修复机制正式建立,初步解决了修复渠道多头重复、运行机制不规范等问题,促进了联合奖惩完成闭环。晋城市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确保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及时将修复完成的事项从网站下撤处罚公示、公开承诺书,积极鼓励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推动全市信用意识的提升。

  四是进一步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办发35号文件有关精神和《晋城市大数据发展规划纲要(2018—2020)》《晋城市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意见》部署,适应以移动端作为互联网应用的主流趋势,晋城市大数据局将“信用晋城”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整合并入全市“晋来办”APP掌上办事平台建设,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查询、执法监管和处置、联合奖惩等服务与“互联网+监管”有机统一,实现“一个门户、一次登陆、进来就办”。

  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推进信用监管改革落地落实中,晋城市在创新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着力解决。一是把握信用监管的核心内涵和工作创新落实上表现为“参差不齐”。由于全国性信用建设法规滞后,不同部门重视程度和工作思路不一致,在信息共享、联合奖惩、监管举措落地等方面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一些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缺乏周密的部署计划,研究深度不够,工作的主动性不足,导致许多工作尚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加之国家推进信用监管的主参考是信用体系建设发达地区多年来形成的工作经验和实践,而对信用承诺制度建设和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等欠账较大的地区实行“一刀切”,在工作总体推进上必然表现为思想认识转换不及时、工作基础不牢固、推进速度不够快。二是条块分割给工作协调统筹带来较大难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推进历程来看,大体经过了一个从注重纵向建设、加强关键领域到条块协调统一组网的过程。因为一些部门间的工作要求和相关标准不统一,以及基层部门重复劳动等原因,相对来说各部委到省市县相关部门垂直落实工作相对容易,同级之间以“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形式组织相关工作落实难度较大。随着国家信用工作节奏的不断加快,设置常设的超脱部门利益的机构来统筹信用工作的需要也更为迫切。三是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缺乏足够的资金和人才保障。工作实践中可以明显的看到,信用工作做得好的城市,乃至进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市的城市,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也必然是超常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升级改造、信用管理人才引进培养、市场主体培训、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信易+”场景应用、购买第三方服务、示范工程建设、失信案例核查等等工作的推进,都需要本级财政给予更大的资金支持。而现实中许多财力紧张的城市“捉襟见肘”,根本无法在工作预算中做到单独考虑、充分保障,发改部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在有限的工作经费前提下也只能是有心无力。四是信用信息数据总体质量不高,公共信用评价的权威性、准确性不足。晋城市企业数量、人口数量都为小市,在信用信息总量上存在先天不足,并且因为信用资源分割、信用数据档案相互封锁现象仍然存在,信息公示率、有效率、信息数据质量都有待提高。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目前归集信用数据总量也仅为1.2亿条,各地市的在库数据也还都在百万级水平,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十分巨大,数据总量和质量的不足,必然导致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模型中信息缺项较大,公共信用评价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容易遭到质疑。五是各类标准的统一性仍需加强。标准和规范是衡量工作是否做到位和推进区域性乃至全国性互通互认的最重要基础。国办35号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拟起草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中,对制定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健全失信联合惩戒认定标准、信用修复细化分类标准、市场禁入认定标准等作出了宏观的政策指导,地方也十分期待在国家层面信用工作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进程的加快,使实际工作可以有更准确、更到位的操作执行。

  

(作者单位: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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